根据1991年"菲律宾外国投资法"和其他有关法律,外国人在菲律宾设立的经营形式包括:[独资企业],由个人提供全部资金,享有专属收入,承担全部责任,应向菲律宾贸易和工业部申请设立企业。
该[合伙]由两名以上的合伙人组成,具有与其合伙人不同的独立人格,可向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或无限责任,要求每个合伙人至少缴纳3000比索。
[公司]由5或15名保荐人根据"公司法"设立,并以至少5000比索的实收资本向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注册。
(分公司)一家外国公司的延伸,该公司不是独立法人,在菲律宾可以赚取收入,在注册时必须将200000美元的资本汇入菲律宾。
(代表处)代表在菲律宾从事信息发布、联络、推广、质量控制和其他活动的母公司,在菲律宾不取得收入的,必须将3万美元的资本汇入菲律宾。
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为:
(1)证券交易委员会(证交会)负责注册法人(5人以上)和合伙企业
贸易和工业部负责登记企业名称(有效期5年)和注册独资企业(以自己的名义经营公司);
(三)投资机构负责优先投资计划优惠企业的登记;
(4)菲律宾经济区局、苏比克湾管理局、克拉克发展署、卡加延经济区局、菲菲克工业局和三宝岩经济区局负责登记其他优惠投资促进机构;
(5)菲律宾中央银行(BSP)负责外国投资登记(以收回资本和汇款利润为目的);
(6)纳税人还应向BIR区域税务局登记,后者对其营业地拥有管辖权;
在社会保险制度(SSS)中取得雇主社会保险号码,并在菲律宾健康保险公司(PINE)获得政府健康保险制度的成员资格。此外,在SEC和DTI注册后,应获得公司所在地市长的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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